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有的土地若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除該土地為建築法所規定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外,可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定空地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後,財政部已於109年1月21日發布令釋,此類土地已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如土地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即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所持有土地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可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坐落之所屬稅務局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方得當期適用,而已核准減免之土地,於適用原因及事實未變動前可繼續減免,免逐年提出申請。

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9-11-24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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