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民眾詢問,名下財產因欠稅已被稅捐處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書?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納者,除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並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均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由於財產禁止處分是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的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則是為了促使納稅人履行公法之給付義務,兩者目的不同,並非僅能擇一而行,且不限以被禁止處分之財產為執行標的。因此行政執行署得逕行選擇較易收取及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
該處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對於應納稅額無疑義,務必於期限內繳清,避免欠稅逾期未繳,除遭受不動產禁止處分,影響移轉權益外,又被移送強制執行追討稅款。
 
更新日期:109-11-25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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