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亦可繼續適用,但如有提供網路銷售業者辦公或存放貨物,則須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9-12-02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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