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買賣未上市()股票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因故未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可否退還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經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為防止假借變更代徵人名義,以規避另一次出讓有價證券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如代徵人將其受讓之有價證券出讓,應由新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另按財政部函釋規定,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係屬另一交易行為,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呼籲,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證券交易稅代徵行為要極其慎重,以免稅款繳納後再以股票未過戶為由,申請退稅,不僅與法不合且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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