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要件,即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
1. 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其中1人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
5. 房屋評定現值占基地公告現值10%以上,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將戶籍遷出,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原不得繼續認定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顧及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在這種情形下,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而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2-08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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