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只要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且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就可按最低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故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實際為「贈與」移轉之土地,卻以「買賣」方式移轉申報,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事後可能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請民眾確實申報土地增值稅,避免觸法。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11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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