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之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登記,應依法繳納印花稅。前揭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持以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另指出,納稅人如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課稅範圍。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11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人氣251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