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築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等方式讓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直接作為建造執照之起造人並於房屋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者,因非屬起造人自行出資興建房屋,應由該起造人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算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以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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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2-14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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