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得向原出售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該重購之土地自完成所有權登記日起五年內都必須符合自用住宅使用規定,不可以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供出租、營業,若戶籍因故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否則,將被追繳原本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該局特予提醒民眾務必注意。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16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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