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區林小姐來電詢問,朋友委託代為管理處分不動產,已至地政事務所辦妥信託登記,受託人除了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統一編號編配外,稅務上還有什麼應盡義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按所得稅法第6條之2及信託法第31條規定,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合法憑證,且應按所得稅法第3條之4及第89條之1規定,計算應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並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10日前將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

受託人如未依規定於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3項規定,應處該受託人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0元。

國稅局提醒,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接受委託時,應確實了解信託之相關規定,避免因未盡相關義務而受罰。【#441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簡瑞儀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5

人氣456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