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8月中旬剛買到一筆土地,可不可以申請按持有月份繳納地價稅,其餘由賣方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地價稅之徵收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所載之土地所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所以8月份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雖然至年底只持有4至5個月,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9-12-21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人氣216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