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今(14)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賦予信用卡等作為電子發票載具之法源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表示,明年第一季規劃於百貨業者以台新銀行信用卡率先辦理,再逐步推行至全面實施。

  該中心進一步表示,目前已開放使用的電子發票載具有手機條碼(行動電話號碼)、自然人憑證條碼、悠遊卡、一卡通和營業人會員卡等,無實體電子發票比例至10411月底止為9.18%,相較103年的8.63%雖成長,但發票無紙化仍有努力空間。據瞭解,信用卡流通張數高達3,832萬張,每年交易筆數7億筆,為兼顧營業人與消費者之交易便利性,財政部積極推動修法開放以信用卡等支付工具為電子發票載具,於結合交易行為下增加載具使用多元性,以提升消費者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意願,同時降低營業人開立發票之依從成本並提高經營效率。
  未來民眾持信用卡消費時,得以信用卡做為電子發票之載具,不但可享電子發票自動對獎及中獎主動通知之服務,如民眾透過載具歸戶及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中獎獎金將不漏接,權益更有保障。

 

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可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www.einvoice.nat.gov.tw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設有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

新聞聯絡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電子發票推廣小組 劉簡任分析師醇錕

聯絡電話:02-274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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