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將所有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業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並以此審認房屋稅自住戶數。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供自住使用,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如個人因住家空間使用,而將毗鄰2戶自住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已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及門牌併編者,有關自住房屋戶數即可以1戶認定之。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22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人氣173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