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9年使用牌照税未在年底(即12月31日)前完成繳納,明年(110年1月1日)起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應繳稅額外,並處罰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含停放路邊)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若有欠稅者,趕快繳納,以免受罰傷荷包!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9-12-23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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