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與土地或土地與房屋交換,均應依法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交換金額之認定,房屋以房屋評定現值,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與他人的房屋互相交換,如代價相當,沒有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則視同贈與,應向國稅機關申報課徵贈與稅。但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其土地移轉部分,因非屬土地增值稅免稅範圍,仍應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房屋移轉部分,房屋承受人應課徵交換契稅(契價2%)。若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部分應以買賣契稅稅率(6%)課徵;交換未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部分應以贈與契稅稅率(6%)課徵。
 
  該局提醒民眾,已規定地價之土地移轉時,除政府出售、贈與的公有土地或受贈的私有土地,及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或其他依法免徵或不課徵的土地外,均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2-23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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