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內,向土地所在地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而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但是如果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如於109年12月24日與他人訂約出售臺中市北屯區土地,訂約日當期(109年)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萬元,110年之土地公告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8萬元。倘王先生在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1月22日(含)以前,向土地所在地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以109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萬元來核算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超過30日(即110年1月23日以後)才提出申報,就必須以收件日(110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元為移轉現值,因此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就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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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2-24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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