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4)日媒體報導「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措施將延長到115年7月」,因與實際情形有部分出入,為避免民眾誤解,財政部特予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鼓勵民眾汰換舊車購買新車,以達節能減碳目標,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報廢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減徵4千元,該項措施將在110年1月7日屆期。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賡續配合車輛產業發展、改善空氣品質及節能減碳等政策,該部參酌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意見,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延長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實施年限至115年1月7日(再延長5年),該修正草案於109年10月12日函報行政院審查,尚未完成修法程序。財政部將就該修正草案修法進度適時發布新聞對外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 02-23228139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佈日期:2020-12-24 更新日期: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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