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認定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者,移轉時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依前揭規定,農業用地雖部分面積供作上述用途使用,而未作農業使用,只要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仍可依同條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移轉土地欲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別忘了於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第9欄「□本筆土地於89 年1 月28 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方格內打ˇ,地方稅稽徵機關才能依其申請作審核喔!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2-25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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