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大甲區李先生有感於在都會區停車不易,想把市區的一筆空地規劃成路邊停車場,詢問地價稅有無優惠稅率可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院在100年6月8日發布院臺財字第1000029224號函指出,依據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申請核准的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在100年6月8日以後申請者,地價稅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因此,李先生現在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已不屬於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範圍,故無法適用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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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2-28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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