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因辦理繼承案件查調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發現仍含有已拆除房屋之稅籍資料。經瞭解係民眾於拆除房屋後,並未向該局申請註銷房屋稅籍所致。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申報,並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自申請當月註銷房屋稅籍,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停止課徵房屋稅。惟當事人如能提示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等),則可追溯至拆除當月註銷房屋稅籍停徵房屋稅。

房屋稅是按月計算稅額,倘房屋已拆除,請即時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
更新日期:109-12-29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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