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所以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持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依規定於申報的時候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不動產移轉契約,因故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訂定移轉契約時,對於買賣條件及相關事項先想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喔!

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9-12-29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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