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雖未選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提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只要出售及重購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出售時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07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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