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重購地於5年內贈與配偶,卻收到稅捐機關追繳土地增值稅之稅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配偶,係屬移轉行為,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若納稅義務人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08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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