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迎接即將到來的農曆新年,各網路平台莫不摩拳擦掌特別推出年貨及年菜之促銷,愈來愈多賣家運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無實體店面」的賣家,其以營業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當月銷售貨物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行動科技普及化及消費習慣改變,許多賣家經營模式已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經營。賣家如同時運用不同的平台或透過Facebook、Line、自架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每月營業稅銷售額應以所有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加總計算。舉例說明,張先生109年12月透過蝦皮購物平台銷售貨物60,000元,同時透過雅虎拍賣平台銷售貨物40,000元,張先生109年12月銷售額合計100,000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又如張先生除以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亦透過網路平台銷售商品,無論金額大小,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呼籲,「無實體店面」的網路賣家每月銷售貨物一旦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9 更新日期:2021-01-19

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
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
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
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
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
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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