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繼承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因土地用途未變更,原本設籍的家人也未遷走,便可續用該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然而事實上,所有權人一旦變更,新所有權人仍應自行表明適用該優惠稅率的意願。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後段規定「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只適用在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土地所有權移轉後即使新所有權人未變更用途,也不能未經申請而繼續適用該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1-22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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