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拆除時,論房子是否有建物所有權狀,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請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表示,民眾若無法提出何時拆除之具體證明,只能以申報日當月份開始停止課徵房屋稅,或是有些民眾拆除後忘了申請,在房屋稅開徵時收到稅單,才急急忙忙向稅務局提出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拆除後,務必要記得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既可確保權益,還能節省荷包。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10-02-01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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