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有承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因未作農用而經有關機關查獲,須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用,且不可再有未作農用情形發生,否則該筆農地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同條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如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日後再移轉時即便已取得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10-02-08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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