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再此限。」
 
  稅務局指出,稅捐徵收期間自稅捐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起算5年,若有改訂繳納期限,以改訂後繳納期限屆滿的翌日起算5年。稅捐的徵收,原則上於徵收期間未徵起者,即不得再行徵收;惟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移送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或申報債權而尚未結案者,則不受5年徵收期間限制,縱已超過5年仍可續行徵收。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2-08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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