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接獲建設公司來電詢問,在興建房屋中,為了方便建築工人休息,於工地附近建造臨時性工棚、售屋接待中心及樣品屋,此類建物是否需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標的。因此,建設公司為促銷預售屋搭建臨時工棚、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課稅。
 
所有人應於建造完成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若建物拆除後,再向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若有變更使用情形者,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機關主動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2-09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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