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贈與取得之土地,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贈與人廖君於109年5月6日辦理土地現值申報,移轉坐落臺中市后里區1筆土地予受贈人林君,並已向豐原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嗣後贈與人廖君於109年12月17日死亡,該筆土地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廖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林君於110年1月20日再次移轉該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109年12月17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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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2-17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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