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物屬上開情形僅作營業登記場所,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營業情形),請於當年(期)9月22日前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准自該年度開始適用;如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度才有其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2-18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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