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自不例外。因此,違章建築房屋,仍應依法繳納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違章建築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房屋變為合法建築。因此,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課徵房屋稅。若房屋有新、增、改建者,例如頂樓增建、騎樓圍用、陽台外推或增建夾層等情形,亦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該局提醒,房屋若有變更使用情形者,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機關主動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05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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