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劉先生臨櫃詢問,自己新購買的房屋為集合式住宅,與鄰居共同持有一筆供社區道路使用的土地,是否有地價稅減免之適用?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可全免;但若是為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縱使空置供通行,仍不屬免徵地價稅範圍。經查明劉先生持分之社區道路用地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且確實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經申請後地價稅即可按巷道用地免徵地價稅,其他土地所有人亦可一併適用免再重複申請。
 
財稅局說明,目前有許多私設道路土地確實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這類土地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但某些私設巷道的土地實際上屬於建造房屋預留之法定空地,係供住宅使用者,則無法免徵地價稅,惟可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提醒民眾,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上述免徵地價稅規定,請記得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自當年期開始適用,逾期申請者,只能從次年開始適用,別讓自身的權益睡著囉!

更新日期:110-03-05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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