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的土地為經都市計畫設置作公園及停車場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因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未作任何使用,原免徵地價稅,但後來經該局發現出租作營業使用,遭該局核定應課徵地價稅,因為土地面積將近3,000平方公尺,所以每年須繳5萬多元的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所等等公共設施用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若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6‰計徵地價稅。該民眾原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所以核定免徵地價稅,後來出租予他人作營業使用,故改按6‰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民眾持有土地若有符合自用住宅2‰稅率或免徵地價稅規定者,記得要在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開始適用自用住宅2‰稅率或免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者,就會從申請的之次年度才可適用。
您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該局電話,該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11至414或421至423 0800-366969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111至113 0800-366100
更新日期:110-03-10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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