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如因訴訟勝訴,一次領取補發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檢附補發各年度所得明細表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各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甲君檢舉A公司虛報其103年度薪資所得,經查甲君因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請求公司應給付其不在職期間薪資,案經法院10312月勝訴判決確定,A公司業依財政部9510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8060號函規定,開立103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計930,000元及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102103年薪資各為530,000元及400,000元),且A公司已於1041月底前向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A公司尚無虛報甲君之薪資所得,顯屬甲君不諳法令規定,容有誤解之情事。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終止勞動契約至復工之日止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領取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由稽徵機關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補徵之稅額後,彙編一次發單補徵領取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因訴訟確定一次領取多年度所得時,若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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