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詢問,夫把原本自用的房地贈與給妻,使用情形及戶籍皆無變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能否繼續適用?
 
  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110年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房地所有權有變動,不論以何種方式及承接對象為何,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皆須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揭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1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114。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107。
更新日期:110-03-16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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