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來電詢問,其於107年購入之自住房地打算出售,但房屋未有保存登記,則房地交易所得稅的申報期限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原則上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過如房屋為未保存登記者,則其交易日應按「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本案甲君同時出售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因土地及房屋的交易日是分別按「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及「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致申報期限不同,基於簡政便民,得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原則上會晚於「訂定買賣契約日」)的次日起算30日為申報期限,一併辦理申報納稅。

另該局提醒,甲君出售該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申報期限內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資料,如有應納稅額者,則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辦理申報。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林股長06-2223111分機8071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19 更新日期:2021-03-19
人氣299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