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同年度的土地移轉,因為公告現值沒有調整,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為何法拍取得的土地就要繳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依照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移轉現值之計算,原則上是以訂約日的土地公告現值為準,但是同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拍土地的移轉現值,是以拍定日的土地公告現值與拍定價格比較,以「較低」者作為移轉現值,並核算債務人之應納土地增值稅,拍定人取得土地再移轉時,即以較低價的拍定價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都以為同年度的土地移轉,因為公告現值沒有調整,不會被課到土地增值稅,但是像這種低價買進法拍屋的情形,由於標價低廉,使拍定人取得成本降得比同期公告現值還低,故就算是同年度移轉,也會被課上一筆的土地增值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24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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