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或其他行政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訴願法第1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或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或訴願,提出的復查或訴願申請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名或蓋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法人時,除公司法人蓋章之外,代表人或管理人應一併簽名或蓋章。
 
該局說明,由於3C產品的普及與便利,民眾常以電腦或手機軟體撰寫復查申請書或訴願書,卻未簽名或蓋章即遞出申請,曾有訴願案通知A君補正,卻逾期不為補正,經訴願機關以訴願書不合法而不受理,縱使A君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仍遭行政法院以訴訟程序不合法,實體法上的主張無審酌及論述之必要,裁定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稅務機關之網站或辦公處所皆備有復查申請書之表格及範本供民眾下載或取用,民眾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時,不要忘了依規定簽名或蓋章,以維護自身之權益。如果對於申請復查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30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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