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其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不論房屋為自然人或法人所有,均可為適用房屋稅1.2%的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該局會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主動按1.2%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請。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4-06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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