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稅捐稽徵機關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在案之供身心障礙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因故致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未設同址,應自遷出戶籍之日起恢復課稅。倘納稅義務人仍欲享受免稅之優惠,應於符合免稅規定後,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重新辦理申請免稅手續。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原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為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一旦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原申請免稅之戶籍,即已不符合身心障礙者與二親等車主「同一戶籍」之免稅規定,稅務局將不再發函通知限期遷回戶籍繼續免稅,並自遷出日起取消免稅並恢復課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凡民眾戶籍遷出後,如果還要享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可於符合免稅規定後,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重新向稅務局申請免稅手續,經稅務局審核後,如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心障礙免稅規定者,自申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如果您對於繳款方法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02-24331888轉731至738洽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蕭美桂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
更新日期:110-03-25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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