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有一筆土地係作自用住宅使用欲出售,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為弟弟,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嗎?
 
  稅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因此出售土地上之房屋為弟弟所有,而兄弟為旁系親屬,縱使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出租及營業之情形,但因土地所有權人與建物所有權人兩者間並非配偶或直系親屬關係,因此還是不能享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4-09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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