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將房屋原有挑高部分,私自增(改)建夾層,這種於原有房屋內增(改)建之夾層是否也要繳納房屋稅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所以房屋內的夾層自然也不例外。房屋增(改)建夾層,由於增加房屋使用面積,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均為房屋稅條例第3條之課徵對象,須納入房屋稅籍課稅。
 
該局提醒,增(改)建夾層增加使用面積部分,記得主動於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增建情形,以免因逾期未申報而要補繳稅款及受罰。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更新日期:110-04-12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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