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民眾詢問到戶政機關辦理遷移戶籍時,已同時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能不能一併適用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認定房屋稅符合自住住家用稅率,係以實際居住為要件,與地價稅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有別,故無法一併適用。
 
  稅務局說明,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而非以辦妥戶籍遷入登記為要件。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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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4-12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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