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稅務局自5月1日起對核准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案件進行清查作業,如重購土地5年內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民眾經核准重購退稅,退還土地增值稅款後,重購之房地自完成登記日起5年內,如有重購土地再移轉、出租、營業及戶籍遷出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狀況,將會被追回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近年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有增加的趨勢,最容易忽略而被補稅原因,是在5年列管期間內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使為短暫空戶,事後又將戶籍遷回重購地,仍然會被追回原退還之土增稅稅款,因此,若有戶口遷移之需求,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任何一人設籍,方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4-22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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