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表示,為加強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報運進口貨物,倘有侵害智慧財產權者,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特予明定加重處罰,期能有效遏阻該不法情事。

       該關進一步說明,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中,以侵害商標權為大宗,縱使商標法第97條未明定處罰過失犯,且從多起實務刑事觀點審認,納稅義務人主觀上尚欠缺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貨物之故意,然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意旨可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無論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均須處罰。從而,納稅義務人報運進口貨物,自應就其所申報貨物是否涉及侵害商標權,應特別審慎注意,並於事前善盡查證義務;如發生智慧財產權受侵害之情事,而依實際狀況確有注意及查證之可能性,仍應負擔過失之責而論罰。

       該關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評估可能之違法仿冒風險,多方查證並採取合理防免措施,例如於報運進口前主動向賣方確認實際出貨內容,或於報關前向海關申請先行看樣(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第9款及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確認實到貨物狀況據實申報,以避免衍生申報不實或侵權情事。
 

業務承辦單位:旗津分關
電話:07-5727128
新聞稿聯絡人:張高財
電話:07-5628219
手機:093827575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04-26 更新日期:2021-04-26
人氣252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