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示如下:


美金31.7275  日圓0.2611  澳幣23.6391  
加拿大幣 24.5391
歐元34.9683  港幣4.0694  韓元 0.0280  馬來幣 8.1155
菲國比索  0.6979  英鎊  48.3300  新加坡幣 22.9816
南非幣    2.4308  瑞典幣 3.7631  瑞士法郎 32.9850
泰銖      0.9103  印尼幣 0.0023  印度盧比 0.4957
以色列新謝克爾 8.1884  紐元 21.9816


該局補充,上述匯率資料並公布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外僑服務/外僑稅務資訊/外僑綜稅匯率明細表」項下查詢。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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