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為生活之共同體,且為一般生活事務的相互代理人,故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雖然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並非真的免稅,只是延緩課稅,日後若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仍須以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民眾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10-05-03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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