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某公司來電詢問,有收到公文通知將進行印花稅檢查,但該公司有部分交易係雙方未訂立買賣或承攬合約書,只有填報估價單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繳納印花稅新臺幣12元;承攬契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因合約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分別就所持有之合約書負責繳納印花稅。倘若雙方未書立合約,而是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例如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者,依印花稅法規定,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本(110)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已開始,提醒受檢查之納稅人應自行檢視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短、漏繳印花稅,應於檢查日前自動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4-30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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