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2年內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中,有非屬建物之坐落基地,但屬社區公共設施之持分土地且與建築基地相鄰接,使用上確屬不可分離,於併同移轉時,准予併入建築基地計算新購土地地價,並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10-05-03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人氣199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